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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就业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三、主要指标解释

  EP就业部分

  (一)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城镇就业人员中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5. 就业困难人员: 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注意:补充材料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属于本地户籍实现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 人社统EP2号表
  1. 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城镇人员总数。
  注意:本表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人员。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但需另行统计(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下同),列入表下补充资料。
  2.就业转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新增的失业人员中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人数。
  3.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4. 残疾人:本处是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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