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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4)工作因素计分办法

  ①教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按季度及时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教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得40分;未及时报送或虽已报送但报送质量差的,每个季度扣10分。

  ②教育财政政策落实情况

  按季度及时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教育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得40分;未及时报送或虽已报送但报送质量差的,每个季度扣10分。

  ③其他教育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包括教育财政财务管理中改革创新、努力程度、工作态度等方面。此因素满分40分,省财政厅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确定市县得分。

  对专项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教科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较差的市县,省财政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酌情核减,直至不予补助。

  上述因素设置及各因素权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重点予以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使用对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也可用于虽未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但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调整布局的学校。既可用于公办学校,也可用于民办学校。

  (二)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改造、教学设备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学校运转、归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省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于每年9月前计算下达市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项目管理”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级财力,提出建设项目及项目预算,于每年10月20日前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后于10月底前下达项目预算。

  第七条 各地要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如实填报学生人数、教育投入、教育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基础信息,及时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教学设备购置类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基础设施改造类支出,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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