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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0〕30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印发的《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9〕24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民工就业子女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奖励经费;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

  (一)因素及权重设置

  1.基础因素,权重为60%。以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总人数、市县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并结合市县财力状况计算分配。具体计算公式是:

  (1)基础因素市县补助额

  市县补助额=修正后市县用于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经费投入数×补助标准

  (2)修正后市县用于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经费投入数

  修正后市县用于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经费投入数=(该市县小学外来学生数×该市县预算内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该市县初中外来学生数×该市县预算内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修正系数

  各市县小学、初中外来学生数为上年末“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数据,预算内小学、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以上年《浙江省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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