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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环路、亚泰大街互通立交桥等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河东路区域回迁房建设工程:东起东环城路,西至中东大市场;南起河东路,北至东荣大路;

  世纪大街区域回迁房建设工程:东起世纪大街延长线,西至东环城路;南起乾安路北胡同,北至远达大街出口;

  东三环路回迁房建设工程:东起东三环路,西至长春师范学院分院东墙;南起吉林大路,北至公交修配厂;

  吉林大路区域回迁房建设工程:东起航空家园小区,西至晨光学校;南起吉林大路,北至自然路;

  西三环路区域回迁房建设工程:东起雁鸣湖,西至西四环路;南起四间村路,北至北四环路;

  开运街区域回迁房建设工程:东起进化西胡同,西至开运街;南起规划路,北至宽平大路。

  三、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征用土地及实施拆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四、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的,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五、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

  六、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新建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栽种农作物、树木等。

  八、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建委。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工商、房地、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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