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审核拟命名的县(市、区),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天。
公示期间有举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举报问题进行查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本次命名资格。
第九条 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命名
对通过公示的县(市、区),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命名、授牌。
第十条 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管理
对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实行动态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
该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称号。第十一条其他事项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
即取消申报资格。申报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前,应获得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命名。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凡申报浙江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县(市、区) 应符合下列四个基本条件:
(一)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规划、预案、制度健全;
(二)当年度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开展了危险性评估;
(四)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满意 (近三年无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二、考核内容
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不含省级以上财政的投入);
2、突发地质灾害预案编制情况,开展预案演练的次数;
3、发放的明白卡、避险卡数量;
4、每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次数,培训的人数;
5、每年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次数,在媒体播出的次数,接收到信息的人数;
6、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设有警示牌数;
7、对已查明的可能有重大危害的隐患点的治理工作完成和危害解除情况(包括地质排险、勘查治理和避让搬迁项目)。
三、考核标准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下表标准考核评价,总分70 分,考核55 分以上的县(市、区)才能被推荐成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
考核指标及赋分表
考核指标
| 等级
| 赋分
|
|
| ≥100 万元
| 10
|
1
| 县级财政年度经费投
| ≥50 万元,<100 万元
| 8~<10
|
≥20 万元,<50 万元
| 6~<8
|
| 入
| <20 万元
| <6
|
|
| 完成三级预案编制,每年组织县级规模演练一次以上
| 10
|
2
| 编制预案及演练
| 完成80%以上的重点区域的三级预案编制,每年组织乡镇级演练一次以上
| 8~<10
|
完成60%以上的重点区域的三级预案编制,每年组织重点地质灾害点演练一次以上
| 6-<8
|
|
| 编制的三级预案不到重点区域的60%,未组织演练
| <6
|
|
| 全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住户均发放明白卡、避险卡
| 10
|
3
| 明白卡、避险卡发放情况
| 80%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住户发放明白卡、避险卡
| 8~<10
|
60%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住户发放明白卡、避险卡
| 6-<8
|
不到60%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住户发放明白卡、避险卡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