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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10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工作,现将《浙江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 年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申报材料请于8 月31 日前报省厅地环处(一式三份),并发电子邮件至xiaocg@zjdlr.gov.cn.

  附件:1、浙江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2、浙江省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考核标准
  3、浙江省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申报表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浙江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市、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创建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
  第四条 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是指县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标准化,防灾机制建设规范化,经创建、验收达到标准要求,获省国土资源厅命名的县(市、区)。
  第五条 申报条件与申报程序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符合《浙江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考核标准》各项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和现场预验收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8 月。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十有县创建工作总结、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各类相关文件、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的现场照片和影像材料等一套。
  第七条 核查验收
  核查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预验收和检查验收。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预验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县(市、区),取消本年度申请资格。
  第八条 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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