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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2、机构人员备案制度
  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档案,填写“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信息表(初始/变更)”(见《技术指南》表1-2)和“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初始/ 变更)”(见《技术指南》表1-3),报省规划院备案建档。
  经备案的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变更相关登记表,报省规划院更新档案。
  五、工作要求
  1、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局应按本方案要求,确定一家运行稳定、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事业单位或地价评估中介机构,作为本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技术承担单位;并根据标准宗地设置情况确定承担标准宗地日常维护和地价监测数据采据的土地估价人员。
  2、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局和技术承担单位,应按照《技术指南》及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开展省级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监测成果,并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完备、规范。
  3、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等市国家级地价监测城市应根据近几年城市发展及地价变化情况,利用国家级监测设置的基础数据源,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并处理好与国家级地价监测成果之间的数据衔接。
  4、省规划院应加强对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培训、指导,对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初始数据、监测成果进行检查、整理、汇总。并在城市地价监测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省域、区域地价状况分析。
  六、管理措施
  1、统一技术指标体系。
  省厅利用处、省规划院共同制定《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统一全省地价调查与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方法、程序,以保证各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
  2、严格选聘技术单位
  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从严选择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和承担标准宗地数据采集和评估任务的人员。技术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土地估价资质,标准宗地数据采集和评估人员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当地具良好的评估信誉。原则上,每宗标准宗地的价格信息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每名土地估价师承担信息采集的标准宗地数量不得超过15 宗。
  3、建立复查考核制度。
  由省厅利用处、省规划院共同制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复查考核办法”,对各监测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及其成果进行实地复查考核,开展年度城市地价监测工作情况评比,适时通报复查考核结果。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本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进行年度自查,以及落实省厅考核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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