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4)建设、维护浙江省地价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平台,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对土地供应及标准宗地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定期发布地价动态监测信息;

  (5)负责全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导;

  (6)协助省厅利用处开展复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2、市级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辖区内列入省级监测范围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负总责,负责全面落实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具体任务。具体包括:
  (1)负责本辖区内标准宗地价格的审核工作;
  (2)收集、整理本辖区内的土地供应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土地供应结构及变化情况,上报土地供应信息和分析报告;

  (3)确定列入省级地价动态监测城市的监测范围、划分地价区段、布设标准宗地,并上报备案;

  (4)选聘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和承担标准宗地价格评估的土地估价师;

  (5)督促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开展标准宗地信息采集等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监测成果并上报;

  (6)定期整理汇总地价监测成果和相关技术资料,归档备查;

  (7)对技术承担单位和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定期进行检查,并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复查考核等工作。
  4、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在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领导下,承担地价监测技术性工作。具体任务包括:
  (1)协助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地价监测范围,划定地价区段,布设标准宗地;

  (2)按统一要求定期收集土地供应、土地市场等相关信息,汇总标准宗地价格评估信息,测算城市地价水平、增长率等;

  (3)对各类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编写地价状况分析报告,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核后,报送省规划院;

  (4)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对承担标准宗地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土地估价师进行技术指导。
  5、承担标准宗地数据采集及评估的土地估价师
  (1)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定期采集标准宗地及周边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

  (2)定期评估标准宗地价格,按期报送技术承担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

  (二)组织制度
  为加强管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和机构人员备案制度。
  1、联络员制度
  省厅利用处、市国土资源局各指定一名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联系员,省规划院、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联系员和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确定或变更后,填写“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初始/变更)”(见《技术指南》表1-1)加盖市国土资源局章报省规划院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