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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省主要城市地价运行态势,切实增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0 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68 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部署开展我省11 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呈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下,在国家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11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对土地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及早跟踪与科学预测,以及时调整土地供应政策,积极引导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合理发展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抓紧部署,确保前期工作按时完成。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附件1)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任务部署和组织实施,近期重点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列入国家级监测的城市,除继续做好国家监测任务外,应根据省级监测要求重新确定监测范围。具体要求在2010 年12 月底前完成城市地价监测范围确定、标准宗地设置和首次监测数据采集,于2011 年1 月15 日前上报到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其中,绍兴、金华、衢州、台州、舟山、丽水等市应在2010 年11 月20 日前落实技术承担单位,报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三、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成果质量。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附件2)要求,自2011 年起对11 个设区市城市地价进行日常监测,监测周期每半年一次,即每年6 月15 日前上报上半年监测成果,12 月15 日前上报下半年监测成果。省厅将制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复查考核办法》,对各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及其成果进行实地复查考核,开展年度城市地价监测工作情况评比,并通报复查考核结果。

  四、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经费安排。为确保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顺利推进,省厅利用处负责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技术指导和具体实施。各设区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地价动态监测工作,选择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省厅将对各设区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同时,各地应确保配套经费的落实,并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经费作为经常性的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经费预算予以安排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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