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对“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督导检查的通知
(兰卫医发〔2010〕416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院:
我局于2010年6月21日下发了《兰州市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对我市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进行了安排,为了检验我市各医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广“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兰州市卫生局决定在10月至11月在全市开展督导检查,现将督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本次督导医院包括我市市级以下国有医院、厂矿医院及民营医院。
二、督导内容
(一)认真落实各项医疗制度,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实施临床路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三)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实施院务公开,规范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建设。
(四)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五)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推进临床合理用药。
(六)加强护理工作,落实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
(七)认真贯彻落实《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预防和控制医院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
(八)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质量控制。
(九)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确保医疗安全。
三、督导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从10月底开始,至11月份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导要求
各医院在接到本文件后,要对照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检查标准,认真开展对照自查,查漏补缺,完成自查自评报告。各县区卫生局要配合市卫生局完成对本辖区医院的督导检查,完成督导检查报告。市卫生局以市一院、市二院为基础,抽调市级医院相关专家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全市医院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全市督导检查报告。
附件:兰州市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检查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