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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兰卫医函〔2010〕415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有关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的通知》(甘卫规财函〔2010〕4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县、区卫生局及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是为了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引导广大患者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维护患者健康权益。各县区卫生局及各基层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培训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素质,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二、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内容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以及卫生部组织制定的《培训参考大纲》。
  三、培训安排
  本次培训,有兰州市卫生局负责培训各县、区师资力量,由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兰州市卫生局委托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培训老师的确定及培训课件的准备。并在近期对各县、区师资力量进行培训。请市一院组织专人完成师资培训的准备并尽快报市卫生局医政处。由市卫生局医政处组织对各县、区师资的培训。各县、区卫生局要确定本辖区培训师资人员的确定,制定对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在10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四、培训要求
  各县、区卫生局要将本次培训覆盖到辖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站。将参加培训的基层医疗机构名称、培训人员名单登记造册,与本辖区培训工作总结一起于10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配合市卫生局对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
  兰州市卫生局指定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调临床或药学专业副主任医师或药师,组成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小组,负责我市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培训效果考核等。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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