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普通高中学生发生的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与公办普通高中教学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反映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教育培养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应负担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教育培养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教育培养成本。
第六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以经财政、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核定教育培养成本。
第七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
第八条 人员支出指学校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为维持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助(奖)学金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支出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学校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的折旧额。
第十二条 学生年均在册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人数,按年初学生人数与年末学生人数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人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以及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不得计入教职工人数。
教职工人数审核应按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进行审核,原则上城市高中教职工人数与学生人数比为1∶12.5,县镇为1∶13,高于以上比例适当核减教职工人数,低于以上比例不核增。
第十四条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教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教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违反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额外发放的工资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福利费、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六条 维修费一般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但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学生宿舍和食堂的维修费用以及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不包含在内,应予以核减。其中,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
第十七条 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原则上据实核定。违反有关部门规定发生的、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招待费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八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的资本性支出(如设备购置费、房屋建筑物构建支出等),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中相应核增。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框架结构)50年,房屋建筑物(砖混及其他结构)3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交通工具、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10年。文物、陈列品和艺术品不计提折旧。已到折旧年限的在用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学生宿舍、食堂等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条 下列成本开支不得列入教育培养成本:
(一)与正常教学无关的成本;
(二)学生住宿、食堂等成本;
(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
(五)各类捐赠、赞助、罚款和违约金等支出;
(六)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根据核定教育培养总成本与学生年均在册人数来计算。
教育培养总成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其它项目冲减成本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教育培养总成本/学生年均在册人数
第二十二条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样表)
附件
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样 表)
学校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
学校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学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一
学校基本情况表
项 目
| 行次及关系
| 上报数
| 核定数
|
一、学生年均在册人数(人)
| 1
| | |
其中:择校学生
| 2
| | |
借读学生
| 3
| | |
二、享受助(奖)学金学生人数(人)
| 4
| | |
三、单位定编人数(人)
| 5
| | |
四、教职工人数(人)
| 6=7+…+10
| | |
1、教学
| 7
| | |
2、业务辅助
| 8
| | |
3、行政管理
| 9
| | |
4、其他
| 10
| | |
五、教职工与学生人数比
| 11=6/1
| | |
六、离退休人数
| 12
| | |
七、固定资产年末总值(万元)
| 13=14+19+…+23
| | |
(一)房屋建筑物
| 14=15+…+18
| | |
1、办公用房
| 15
| | |
2、教学用房
| 16
| | |
3、学生宿舍用房
| 17
| | |
4、其他
| 18
| | |
(二)专用设备
| 19
| | |
(三)一般设备
| 20
| | |
(四)交通工具
| 21
| | |
(五)图书
| 22
| | |
(六)其他固定资产
| 23
| | |
八、在建工程年末总值(万元)
| 2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