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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 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金融保险      10%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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