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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三、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对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保持不变。
  五、加强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管理
  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许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申报制度
  为促进房地产开工建设,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合同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单位取得房地产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明确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公建配套建设计划,确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分期建设计划以及公建配套内容、面积、完成时间,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对未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根据合同约定的罚则进行处罚,对超过期限内未开工的土地由政府予以收回。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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