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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1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住建局、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地税局和人行苏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2010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持房地产价格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更多人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市区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下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居民家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契约)时应书面申明保证所购房屋为本意见施行后新购的唯一住房。
  二、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各级税务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存量房买卖契约备案时间为准。10月1日前通过《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0月20日前未备案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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