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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川文明电[2010]25号)


各市(州)文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规定,我省各级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查阅的重要场所,省政府2010年度绩效指标考核明确规定“抓好各级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县(市、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覆盖率达到85%”,根据省政府要求,我省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点建设

  各市(州)文化局应当在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公共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阅览室”“政府信息公开阅览区”或“政府信息公开专架”,并制作字牌标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已建好的地区可在电子阅览室电脑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未建好的地区可单独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室内需配备电脑1-3台,电脑要保证能够连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链接到当地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具体做法见附件);公共图书馆暂未建成的地区可将查阅场所设当地文化馆(文化中心)。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征集工作

  各市(州)文化局、公共图书馆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请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征集工作,征集信息范围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号,参见省政府网站)规定为准,征集信息资料包括各种纸质文献资源、电子文献资源和网络数字资源等;同时,要积极与当地档案局(馆)沟通,到档案局(馆)复印(制)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和资料提供给读者使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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