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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大职业病防治,督促工业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而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建设。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中小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3.科技部门鼓励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管理。

  4.公安部门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

  5.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并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给予临时救助。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职工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7.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规定,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辐射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实施辐射事故救援工作。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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