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认真组织开展“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良好氛围。同时,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
(七)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防有害气体等防护技术和职业中毒应急救治为重点,鼓励和支持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各地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把职业病作为重大疾病进行管理,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领导、指挥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二)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委、工商、安全监管、招商、工会等部门要依照法定的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信息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集中执法检查力度,推进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的转移。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