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4.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
5.切实做好职业病病人救治。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二)突出重点抓好职业病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中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关闭生产工艺技术落后、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炼厂、小陶瓷厂、小玻璃厂等。建立尘肺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研究尘肺病发病规律,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尘肺病的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能力,在尘肺病集中的地区建设尘肺病专科医院,引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手段,使尘肺病患者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作业场所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疾病发病率。推广应用放射线危害防护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放射性损伤的发生;加强对核技术与辐射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及环境影响评价,强化辐射安全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防止辐射安全事故发生。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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