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0〕3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引导静态交通合理分流,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的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区价格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公共资源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车位供需原则确定。
(二)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单一业主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面向社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超过政府公布的指导价。
(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自主定价,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收费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