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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1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我省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能。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开放办学;注重科学建院、民主建院、依法建院;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将行政学院建设成为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公务员教育培训基地、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基地、政府决策咨询基地,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二)主要任务。围绕建设有特色高水平行政学院的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坚持特色立院、质量兴院、人才强院,提升学院的综合实力和办院水平;构建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创新培训理念、内容和方法;加强科研咨询工作,提供高质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和咨询建议;加强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合理使用,建设高水平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将省行政学院逐步建成国内一流地方行政学院。

  二、学院职责与领导体制

  (一)学院职责。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与合作培训;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别要加强公共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省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设区市行政学院,要积极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省行政学院具备资格和条件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学位教育。

  (二)学院设置。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分别设立省行政学院和设区市行政学院,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级政府设立设区市行政学院分院,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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