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新能源发电的各项政策措施,精心谋划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全力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安排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对新能源发电和电力装备项目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和电力装备本地化、引进先进技术或自主创新关键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项目。
鼓励燃煤发电和新能源发电企业多业发展,对投资电力装备、基础设施和地方公益事业的发电企业优先配置资源,优先列入相关规划,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煤电油气运等要素供应。鼓励发电企业利用省内外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实施“上大压小”,关停机组享受3年发电量指标,支持关停机组有偿转让其发电量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市场融资、发行债券,提高资金筹措能力。支持电力装备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在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基础上,积极推进输配电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全面落实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实施办法,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定价和补贴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
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推进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继续推进战略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以及知名品牌企业的战略合作,在新能源发电、电力装备制造、科技创新等方面谋划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和竞争力的重大项目。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建立省外生产基地,实施煤电一体化综合开发,提高煤炭保障能力,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
(三)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强化电力规划刚性作用,电力规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纳入规划的电力项目建设用地和输变电线路走廊予以保护。加快项目审批进度,电网项目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核准,对周围环境因素变化不大且执行典型设计的电网项目环评报告,原则上也以打捆的方式审批。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项目,加快选址和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