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1、资金筹措政策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和奖励,支持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进行分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区财政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等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融资方式,通过土地出让、房屋产权调换等渠道筹措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
2、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并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搬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用于安置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公用房屋用地和安置村民房屋用地以划拨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用地报批方式优先报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管委会将已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拆迁安置,开发整理的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按期供应,保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3、税费优惠政策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收费标准低限减半征收。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征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偿还原搬迁房屋面积部分,免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按3%征收。回迁户因回迁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搬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