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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抚顺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权管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权属统一,界址线闭合的地块,是林权登记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林权初始登记

  第七条 凡未进行林权登记、发放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未经初始登记,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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