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九日
辽阳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我市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以封为主、从严管理的原则,将统筹规划与统一管理、封山禁牧与舍饲圈养、恢复生态与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对全市所有林地实施封山禁牧,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内容、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养殖户宣传封山禁牧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调查摸底阶段(11月1日到30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封山禁牧稽查队伍,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封山禁牧巡查队伍,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牲畜的数量、种类、分布及自然条件、现有实行舍饲圈养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三)规划制定阶段(12月1日到31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封山禁牧规划,划定封山禁牧边界四至,确定封山禁牧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要在封山禁牧区主要路口、周界的明显处设立标牌和警示牌及其他设施,标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
(四)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月1日起)。各乡(镇)政府要组织由林业监管员、护林员组成的巡查队伍,对封山禁牧区进行全面巡查,发现违规放牧行为要进行及时制止和教育;对制止无效的,由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或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按《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开展封山禁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