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节能降耗调控调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许昌市节能降耗调控调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许昌市节能降耗调控调度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全省节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按照“控制能耗、保持增长、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工作思路,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我市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55%的节能目标,全面完成“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18%的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既要实现节能目标,又要保证完成经济发展各项目标。
(二)差别化限电原则。尽量减少限电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保证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对高耗能、低产出、低效益企业先限多限,支持低能耗、高产出、高效益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三)调控管理到户(企业)原则。将调控方式及指标细化分解到各用电企业,供电部门按照限电名单和顺序执行。有关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
三、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
(一)实施时间:即日起至12月31日。
(二)具体措施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集中力量,对近年来关闭淘汰的小火电、机立窑、小煤窑、小矿山等组织全面检查,防止已淘汰产能死灰复燃。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今年省下达我市的淘汰水泥产能120万吨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严把项目准入关口。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今后,凡煤炭、水泥、电力和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专门的节能评估报告。所有新上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设备能效必须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否则一律不予审批。要加强对新开工“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检查,清理和纠正对“两高”行业的电价、地价、税费等优惠政策。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要通报批评、启动问责。要加强对招商项目的审核把关,对引进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实行严格控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