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连政发〔201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苏政发〔2010〕52号)和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2010年全市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29%以上、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3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9万吨以内的目标,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衡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2010年,我市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化学需氧量削减率远低于序时进度。特别是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推进沿海开发战略、临港重化工业加快发展阶段,存在着能源需求有增无减、减排重点项目运行不稳定、建设进展缓慢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各县区、各部门必须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花更大力气,下更大决心,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环保部门要深入开展污染物减排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统计部门要扎实做好节能监测和统计等基础工作,按月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进行预测,并为相关部门及时提供统计基础资料;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节能减排监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和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
二、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市政府已印发《关于印发2010年度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42号),近期还将下达2010年节能降耗目标分解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要提前做好“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总体评价考核安排,制定具体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如期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企业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区、企业和经信、环保、发改、统计、城建、交通等承担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6月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送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