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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3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鸡西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卫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权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物业服务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环境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申请,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特许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我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区内的道路冰雪,按照“谁收居民卫生费,谁负责清雪”的原则。平房和单体楼房按照卫生清扫责任划分,由实施清扫的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巷道地属多家物业公司的,以巷道中心线分界;住宅小区临街人行道有对应单位(业户)的,由单位(业户)负责,无对应单位(业户)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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