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
(赣财建[2010]392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0年国家确定我省12个县(市、区)为生猪调出大县。根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0〕28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2009年奖励资金的使用
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下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的批复》(赣财建[2010]45号)要求,严格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全面落实2009年奖励资金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奖励资金,一经查实,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监管,掌握实施进度,做好资金拨付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使用成效。各项目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情况,内容包括:2009年和2010年生猪生产发展情况,奖励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各县书面总结材料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同时发送电子版文档至xmjxmc@jxagri.gov.cn。
二、严格资金使用范围
201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采用先进养殖技术支出,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户、合作社)发展生猪生产,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用于防疫服务费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