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滞留。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投标按照《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参照《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财政专项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对涉及多个市县项目中同类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由省农机局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建设进度拨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签署意见后,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严格遵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执行。各市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计划文件、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组织初步验收。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请省级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示范样机、专用机具产权归属项目实施区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专业化服务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奖励机制,对项目实施较好的地区,省上将在项目投资上给予适当倾斜;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建设进度迟缓者,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