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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农机管理局关于下达保护性耕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附件2:
  陕西省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和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为县级农机局(农机技术推广站)。
  第三条 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和节约用地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基础,项目建设内容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保护性耕作工程实际和保护性耕作技术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与下达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进行筛选和安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核和批复,进行建设准备等。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原则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的,需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保护性耕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发展改革和农机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保护性耕作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省农机局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审批。
  第九条 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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