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农机管理局关于下达保护性耕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0〕1545号)
咸阳、渭南、延安、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机)局(中心),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
为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提高耕地地力和蓄水保墒能力,减少土壤风蚀和农田扬尘,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下达保护性耕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2010年保护性耕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项目计划总投资378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500万元,地方配套625万元(省级313万元,市县312万元;省级配套投资计划另文下达),群众自筹650万元,计划在彬县、澄城等7县(区)建设保护性耕作工程示范基地(具体项目相见附表)。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做到投资、建设、管理、责任明确,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投资安排使用等情况。省上将对项目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要积极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要合理确定市、县各级投资比例和数额,应由市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县。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管理费等,一律从市、县配套资金中支出。
四、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项目建设单位优化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投资管理,协调落实地方投资,做好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并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请据此通知,抓紧编报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