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安监部门在每季度首月3个工作日内、市级安监局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上季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对于违反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有关规定的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附件: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季报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
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统计季报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地下开采矿山数
| 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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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独立系统数
| 已备案数
| 待备案数
| 未送备案数
| 是否按时制定
| 每天、每班带班领导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
| 按时公告率
| 主要负责人带班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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