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企业领导带班必须与矿山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严格做好带班下井记录,原则要求企业领导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等内容。省内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在11月12日前按以下要求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1、中央在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省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省属以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建立备案登记手续,及时办结备案回执。
三、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严格生产作业现场、岗位的风险管理,完善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规范现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行为。
2、严格每班排查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隐患治理销号、隐患评估制度,将事故苗头及时消灭在荫芽状态。
3、严格班组管理,尤其要严格采掘施工队伍的管理,努力提升班组与采掘施工队伍的管理水平。
四、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计划报告制度。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每月30日前制定本企业领导干部下个月带班下井计划,并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2、每月对本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3、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监督检查。
1、将检查结果纳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考核检查的内容予以考核,凡未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或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年度考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