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规定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责任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0〕314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属有关经济组织,中央在赣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严格落实企业领导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含新建设、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立足防大事故、治大隐患,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把“七防”措施落实到位。
2、加大安全投入,统筹安排、切实抓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3、加强非煤矿山班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切实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工作。
二、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是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制度,也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按以下原则实施:
1、只有1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的,每班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
2、2个(含本数)以上的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的,各生产系统每天至少要有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带班企业领导不足的可安排独立生产系统负责人带班下井。
3、从事地下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或项目部,其每班作业要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负责人带班。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井下采掘作业场所以及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