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食药监械[2010]27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09年12月16日,国家局下发通知,正式颁布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09年12月27日下发了《
关于发布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的通知》。根据国家局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江西省内生产第二、三类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前其质量管理体系必须达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达不到要求仍在生产第二、三类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一经查实,按违反《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查处。非无菌和非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其质量体系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从2011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请第二、三类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须提交经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其它医疗器械产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自即日起,全省第二、三类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向省局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省局将根据企业申请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的单位,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并在省局网站上公示。
4、各设区市局可参考国家有关规定,针对第一类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制定第一类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现场检查实施细则,作为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的依据。
5、自2011年1月1日起,全省第二、三类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依据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其它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