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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意见的通知


  2. 转企时,凡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界定为“老人”;不够“老人”年限且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界定为“中人”;2009年6月30日以后进入海南出版社或海南出版社原为企业单位身份的其他人员,界定为“新人”。

  3. 转企时,被界定为“老人”的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提前退休待遇,按《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01〕65号)、《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38号)的规定核定,并将名册报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遇到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政策时,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提前退休费标准。

  4. 转企时,被界定为“中人”的人员,全部与海南出版社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解除事业单位身份),海南出版社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并可根据支付能力酌情给予适当经济补贴。鼓励将用于补偿和补贴的资金设立为内部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转企后,公司根据需要,与“中人”重新签订就业合同,按企业用工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按企业单位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未选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老人”均视同“中人”。

  5. 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核定基本养老金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

  6. 2008年1月1日后至2009年6月30日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2009年6月30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老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法计发,执行企业养老金调整办法,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低于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和待遇调整标准的“事企差”,由海南出版社在转企改制成本中一次性按每人16万元标准预作提留。

  7. 提前退休“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单位办法计发和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和调整产生的“事企差”部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送省财政厅核拨资金,省社保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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