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府﹝2010﹞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10年5月7日五届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解决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金融主力军作用,推动建设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农村信用社包括省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设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5年内,在农村信用社历年挂账亏损未全部消化前,省级财政以上年度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为额度(包括省分成部分和市县分成部分,市县分成部分由市县财政通过结算上缴省级财政)设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通过信贷引导方式实行有条件补贴,用于弥补历年亏损、增加拨备和鼓励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依据省级权限,减免农村信用社有关税费。从2010年起5年内,税务部门对有亏损挂账的农村信用社经申请依法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村信用社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土地、房屋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经申请依法免征契税。依据有关规定,免收农村信用社房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从2010年起5年内,对清收省农村信用联社成立前(2007年8月10日前)农村信用社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省级财政按农村信用社上年度清收总额的2%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