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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风险区风暴潮增水淹没图及沿岸警戒潮位应作为沿岸开发、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市县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编制。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海洋渔业厅备案。

  (四)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

  省、市县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各级分发系统应逐级确定岗位,确定职责,确定人员;除传统的传真、电话方式外,应积极采用手机短信、彩信、互联网、卫星、电子邮件等新型信息分发手段;应对各种通讯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确保网络的畅通有效。

  建立省级海洋灾害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

  (五)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利用传真、互联网、电话、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发布。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省、市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环境观测、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技术及应急管理工作培训。

  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灾害模拟演习,提高防灾减灾应急反应能力和抢险救灾队伍实战能力,检验应急反应中各环节是否快速、协调、有效运行,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七)海洋灾害防御部门应急联动。

  按照本应急预案,风暴潮、海浪和海啸警报和应急响应信息发出后,省应急办、省三防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海上搜救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抗灾、群众避险、救护、人员疏散等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

  (八)经费保障。

  省、市县要建立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同时争取多渠道投入,进行本区域高风险区风暴潮增水淹没图和应急疏散路径图的编制工作及警戒潮位的标准核定工作。

  九、附则

  (一)术语。

  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通称为海浪灾害

  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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