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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啸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其它同本预案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

  2.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态严重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启动我省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程序。其他同本预案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

  3.灾害预警发布。

  同本预案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

  4.灾害应急观测。

  同本预案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

  (三)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我省海洋预报台要立即给予转发。

  领导小组在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灾害应急响应。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在12小时内,将海啸灾害损失情况报送省海洋渔业厅预报减灾处。

  七、灾后调查评估和总结

  (一)善后处理。

  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置、灾后重建工作,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有关要求负责实施。

  (二)灾害调查评估。

  当发生重大(含)以上海洋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立即组织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调查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队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我省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国家海洋局、省应急办、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省海洋渔业厅。

  (三)灾害应急工作总结。

  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省海洋渔业厅应立即组织省海洋预报台等有关单位开展灾害预警报工作总结,回顾本次灾害观测预警服务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八、保障措施

  (一)海洋灾害观测预报能力建设。

  省、市县要加强海洋灾害观测和预报能力的建设,在现有海洋观测站点基础上,筹集资金,在海南岛周边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选址建设海洋观测新站,进一步完善我省风暴潮和海浪观测预报网络,实现对海洋灾害的有效观测,进一步提高我省防灾减灾决策服务能力。

  (二)技术保障。

  省海洋渔业厅应组织省海洋预报台等单位,开展各类海洋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灾害区划工作,制作高风险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图,编制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防御行动指南,为当地政府迅速确定疏散路线、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保证警戒潮位的代表性,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定期开展警戒潮位的标准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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