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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4.灾害应急观测。

  我省受风暴潮影响区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提高潮位及其它海洋要素的观测频率,及时检查海洋站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一旦自动监测仪器出现故障,应立即转为人工观测,确保海洋站和浮标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并按要求将监测资料传递至省海洋预报台。

  省海洋预报台应及时接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发送的有关浮标监测数据和海洋气象信息,国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按国家海洋局有关要求提供预报所需观测数据。

  5.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省海洋预报台汇总分析各类海洋环境气象资料,每12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并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

  (二)风暴潮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我省沿岸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信息。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其他同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

  2.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渔业厅和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值班。省海洋渔业厅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会商会,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其他同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

  3.灾害预警发布。

  省海洋预报台的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其他同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

  4.灾害应急观测。

  灾害应急观测同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

  5.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省海洋预报台汇总分析各类海洋环境气象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并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预计台风登陆前或影响最严重前24小时内,加密至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

  (三)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省海洋预报台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领导小组在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灾害应急响应。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在12小时内,将风暴潮灾害损失情况报送省海洋渔业厅预报减灾处。

  五、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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