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受热带气旋影响, 预计未来我省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三)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灾害I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我省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2.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我省沿岸验潮站出现2米-3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我省沿岸验潮站出现1米-2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我省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四、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一)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我省沿岸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信息。

  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报,省海洋预报台必须由台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并以传真形式发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预计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经领导小组同意,省海洋预报台立即将我省风暴潮警报送往海南电视台和海南人民广播电台滚动播报。同时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渔业厅和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安排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预报台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风暴潮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省、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风暴潮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风暴潮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3.灾害预警发布。

  省海洋预报台密切跟踪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预警应急会商,滚动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