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1号)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社区管理局、农村工作局)、人社局:
为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农村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将《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资金,是指为保障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补助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低保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捐赠的资金;
(三)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
第四条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定标准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省定标准超出部分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由市与县按照1:1比例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负担。
县(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及其它资金,及时调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社会捐赠的低保资金也要全部归集至低保专户。
第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