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
(一)配套服务设施联合验收合格的,由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验。
(三)《联合验收意见》是建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材料之一。对未取得《联合验收意见》的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进行整体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不得自行受理申请、送达结论和单独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受理和组织新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联合验收时,应及时通知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办公室。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可以对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居住小区总用地面积、用地范围、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主体建筑体量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件、附图载明的建设事项是否按照规划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建设》。
(二)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发现居住小区规划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章 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具备使用功能和条件并验收合格后,由产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市政府,建设单位向市政府进行移交,承德市城市管理局代表市政府接收。
第二十四条 承德市城市管理局按照配套服务设施功能,分别转交相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五条 配套服务设施必须按照规划方案确定的性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要建立配套服务设施管理档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划用途使用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