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备的各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
(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全部竣工。
第十八条 联合验收的内容
(一)配套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面积、建筑体量、功能和质量、±000标高、檐口和屋顶形式、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和颜色等;
(二)配套设施符合建设质量要求具备使用条件;
(三)建筑室外绿化、硬化、道路、挡墙建设情况;
(四)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等落实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载明的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联合验收的程序
(一)规划验收以规划许可或以其它方式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达到使用要求需要分期验收的,可以分期验收,但分期验收结果要公示。
(二)建设单位向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和资料:
1.“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出让合同;
5.建筑工程立项批复;
6.建筑工程定位图(原件);
7.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8.竣工测绘图及施工图(原件);
9.地面高程和各层高度复查结果;
10.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
11.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测量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并分别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评估报告。
(三)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会议方式,统一组织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已批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拟定工程验收日期,提前两天通知建设单位。
(四)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配套服务工程验收的具体意见,经会议议定验收结果。
(五)联合验收结果由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公布。验收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由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卷归档,复印分送联合验收成员单位,公众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