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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办公室按照配套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和部门职能,指定监督验收小组1名成员为责任人,牵头负责并组织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验收小组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制发证件,经培训后持证对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并监督居住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验收过程。

第五章 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开工前,承德市城乡规划局会同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及时到施工现场联合验线。未经验线或验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建设工程施工至±000时,由承德市城乡规划局会同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核实建筑的位置及建筑的±000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规划验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要停止施工,在承德市城乡规划局和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的监督下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在工程开工建设后至竣工前,向监督验收小组提出申请后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跟踪检查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进展及规划方案执行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建设的,要向监督验收小组提出申请,并监督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根据申请,通过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建设单位送达《责改通知书》,提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同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监督验收小组要求进行改正的,由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章 配套服务设施的联合验收

  第十六条 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联合对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新建居住小区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方可申请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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