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0〕37号)
双桥区、双滦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包括经审批执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约定的学校、社区卫生所、社区用房、停车场地、便民市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点、垃圾转运站、绿地、环境、防灾设计、液化气供应站点等便民设施、公益设施、其他室外设施等全部建设内容。其他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执行《承德市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和验收人员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规划批后管理的执法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有关单位对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和鼓励。
第二章 配套服务设施规划条件的确立和实现
第五条 承德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将新建居住小区必须设立的学校、社区卫生所、社区用房、停车场地、便民市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点、垃圾转运站、绿地、环境、防灾设计、液化气供应站点等便民设施、公益设施、其他室外设施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成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政府,由政府委托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划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