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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0〕3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并联审批,是指申请人所办理的事项需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实行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并做出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资企业登记、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房地产项目协调、外商投资服务、重点项目审批等事项。

  第四条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对本地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难以协调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上报同级政府研究。

  第五条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的咨询、受理、催办督办工作。

  并联审批部门要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办理,保证并联审批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第六条 并联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办对象向综合窗口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受理。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申办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并联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申办对象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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