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接到违法建筑举报未在5日内上报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的。
第十条 村(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辖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村(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委员(主任)的责任:
(一)当年新建违法建筑3栋以上(含3栋),形象进度达到一层柱未进行拆除的;
(二)当年停建违法建筑复工抢建2栋以上(含2栋),10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接到违法建筑举报未在5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或者不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的。
第十一条 村(居)民小组辖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村(居)民小组组长的责任:
(一)新开工建设违法建筑1栋以上(含1栋),形象进度达到一层柱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停建违法建筑擅自复工抢建1栋以上(含1栋),10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对产生的违法建筑未在5日内上报村(居)委会的。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合作兴建违法建筑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或者支持、包庇违法建设的,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组织处理;参与非法出租、倒卖土地,支持违法建设,包庇或充当违法建设保护伞,收受非法利益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行政不作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查处的,或者出现新的连片违法建筑没有及时发现上报的;
(二)国土主管部门对在违法用地上出现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的;
(三)规划主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或者投诉的违法建筑没有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对为违法建筑提供规划设计的规划设计单位没有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建设主管部门对无《施工许可证》从事违法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没有及时依法查处的;对违法建筑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对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五)发现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未及时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