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
《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月13日
附:
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无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含私人住宅,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分别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指组织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免职、责令辞职。
第四条 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分别向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二)立即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到其停工为止;
(三)协助做好区(市、县)管委会、乡镇(街道)组织的拆除违法建筑项目工作。